新闻动态
07/14
2016
北京质监局将采取多重措施加强电梯监管 记者从北京市质监局获悉,北京市将采取对重点场所电梯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加强超高层建筑电梯安全、印发电梯安全提示标识等多重措施,加强对电梯的监管。 北京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副处长王红梅介绍,依据将于2014年1月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北
07/14
2016
“经济型”电梯就是“问题电梯” 中国电梯行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正在运行的电梯约一百六十三万台,是世界上拥有电梯最多的国家,并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长,2011年上半年更是达到40%的增长速度。然而,当前我国大量落后的电梯仍在超期服役,很大一部分电梯投用于上世纪80年代,运行使用二十多年,型号老旧,运行中故障频繁
07/14
2016
最老电梯不服老——百年不“下岗” 上上下下,现代生活的每个角落都需要电梯。忐忐忑忑,这是一连串的电梯事件让人们恐惧的心情。冰城电梯2万余部,已成为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一部分。日前,记者走进各个生活工作场所,对冰城电梯进行了一次“最探秘”。    最老电梯不服老——百年不“
07/14
2016
电梯专业安装人才如何培养 我国已成为全球电梯第一产销大国。随着我国电梯产销量的快速增长,安装力量不足、安装质量打折扣等问题逐步暴露出来。而另一方面,今年起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安装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制造厂家的主体责任。     制造厂家
07/14
2016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全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5号)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全文
2016-07-14 09:51:44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5号)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5月28日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梯使用以及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活动。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电梯使用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梯的选型和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对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梯选型与配置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工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电梯选型、配置要求,组织协调、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电梯井道设计方案。

  第八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使用管理人: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管理人;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可以约定电梯的使用管理人;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
  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电梯属于产权共有的,可以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办理登记;
  (二)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其规范管理和使用电梯钥匙;
  (三)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
  (五)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
  (六)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
  (七)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的,及时制止;
  (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进行检修,未取得维护保养相关资质的,应当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
  (十)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十一)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装修完成后,应当通知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检验和风险评估工作;
  (十三)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一个月。
  对自行管理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可以将前款所列义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委托他人管理,受托人对受托事项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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